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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資訊... |
※如曾領有環保署、本市或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新購電動二輪車加碼各項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本市加碼補助方案如有申請疑義,本局保有解釋之權利 |
109/08/21行政院環保署修正機車汰舊換新補助相關注意事項 |
※老舊機車:指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含)前出廠之燃油機車。
※機車汰舊換新:指淘汰老舊機車並新購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 ※補助對象如下: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未曾依環保署相關補助辦法申請電動二輪車補助者,每人限補助1輛)
二、年滿十八歲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每人限補助1輛)
三、獨資、合夥或法人。
※109/08/31前換購機車者向舊車車籍地之環保局提出申請,自109/09/01起換購機車者向新車車籍地之環保局提出申請,換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者則向戶籍地之環保局提出申請。
※申請補助無須檢附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換購機車者不須檢附新購車輛照片,但換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者仍須檢附。
※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以及將新購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所購買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不予補助。
詳細補助資訊→https://mobile.epa.gov.tw/LowPoll/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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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08修正臺南市淘汰老舊機車及換購低污染車輛 加碼補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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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編列預算加碼辦理淘汰老舊機車及換購低污染車輛補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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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加碼補助方案對象
(一)一般民眾
1.108年7月1日以前車籍及戶籍登記為臺南市之自然人或獨資、合夥或法人。
2.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以及將新購車輛用於租賃、共享者,所購買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不予補助。 (二)偏遠地區:108年7月1日以前車籍及戶籍皆設籍於臺南市左鎮區、楠西區、南化區及龍崎區等4區之自然人,且自申請日止無異動紀錄。 (三)中低收入戶(含低收入戶):
1.108年7月1日以前車籍及戶籍皆設籍於臺南市,且自申請日止無異動紀錄。
2.同一共同生活戶僅得申請1輛,且自車輛領牌日起1年內,不得有過戶異動紀錄。
(四)偏遠地區及中低收入戶(含低收入戶)身分申請淘汰老舊機車換購之各項補助者,如新舊車主不同人,限同一共同生活戶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始具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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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符合上列本市加碼補助對象資格者,仍可申請行政院環保署相關補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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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種類與資格 |
(一)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
1.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所訂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資格
曁第一項補助對象之規定
。
2.偏遠地區:應於 109 年 12 月 31
日(含)前換購電動二輪車,購車發票日期應為 109 年。 3. (中)低收入戶:購車發票
日期應為 109 年,且本府環境保護局受理日期均需在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有效期限內;應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
獨資、合夥或法人購置者補助數量得不受限制,但應先提送計畫書函報本府環境保護局核定,並限制車輛自領牌日起 1 年內不得過戶(電動機車)或作為其他用途(電動自行車
電動輔助自行車),違反者,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二)新購電動二輪車
1.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第2
條第3 款、第3條及第4 條2、4 款所訂補助條件曁第一項補助對象之規定。 2.
偏遠地區:應於109 年12 月31 日(含)前購買新車,購車發票日期應為109 年。 3.
(中)低收入戶:購車發票日期應為109
年,且本府環境保護局受理日期均需在(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有效期限內;應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 獨資、合夥或法人購置者補助數量得不受限制,但應先提送計畫書
函報本府環境保護局核定,並限制車輛自領牌日起1
年內不得過戶,違反者,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三)淘汰老舊機車換購七期燃油機車
1.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所訂淘汰老舊機車換購七期燃油機車補助資格曁第一項補助對象之規定。
2. (中)低收入戶:購車發票日期應為109
年,且本府環境保護局受理日期均需在(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有效期限內;應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
獨資、合夥或法人購置者補助數量得不受限制,但應先提送計畫書函報本府環境保護局核定,並限制車輛自領牌日起1
年內不得過戶,違反者,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四)淘汰二行程機車
1.92 年12 月31 日前出廠之二行程機車,並於108 年1 月1
日以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動車輛回收商車體回收及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報廢。 2.
檢具文件包含: (1) 申請表及領據。 (2)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3)
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 (4)
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 (5) (中)低收入戶:有效期限內(109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日)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
(五)二行程機車宣導報廢獎勵金
1.從事機車及其零件銷售、維修,並取得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之機車業,配合宣導並協助申請補助者完成二行程機車報廢、回收。 2. 須為92 年12 月31
日前出廠及109 年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完成報廢,並於110 年1 月10
日前完成回收之二行程機車。 3. 檢具文件包含: (1) 申請表及領據。 (2)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3)
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 (4)
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 (5)
宣導報廢之二行程機車照片(車牌號碼及機車業店面應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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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申請期限 |
申請補助者應於109 年12 月31 日(含)購買新車(或報廢),且於110 年1 月10
日前完成領牌(或回收),並將相關購車補助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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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補件及其他規定
(一)
本府環境保護局受理申請文件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經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助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未補正仍不合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得駁回其補助之申請。
(二) 經通知補正重新送件,以重新送件日為申請日,並依序受理。
(三)
申請案件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收件後20 日內(依收件章起計算),得以書面申請變更補助項目,惟逾20
日後不得變更補助項目。
(四)
同一輛老舊機車僅可選擇申請一項補助,淘汰老舊機車、汰舊換購電動二輪車或換購七期燃油機車擇一申請補助。
(五) 申請換購七期燃油機車或電動二輪車補助者,車輛須為新領牌車輛,不得有過戶紀錄。
(六)
申請汰舊換購如汰舊之機車以居留證號登記者,惟申請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應檢具相關佐證資料。
(七) 申請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獲得補助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得撤銷其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八)本加碼補助方案預算有限,如補助經費用罄,以停止補助為原則。各補助種類之補助賸餘輛數每週公布於本府環境保護局網站;惟需配合本市發展低碳城市施政主軸,本府環境保護局得視情況評估調整補助數量、項目及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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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南市109年淘汰老舊機車及換購低污染車輛補助種類及金額
補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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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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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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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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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補助數
|
一般民眾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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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老舊機車 換購電動二輪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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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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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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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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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
|
總計3,000輛 (2,700萬)
|
輕型
|
3,000
|
5,000
|
8,000
|
小型輕型
|
3,000
|
4,000
|
7,000
|
電動(輔助)自行車
|
3,000
|
3,000
|
6,000
|
2
|
新購 電動二輪車
|
重型
|
/
|
6,000
|
6,000
|
總計2,000輛 (1,200萬)
|
輕型
|
/
|
2,000
|
2,000
|
小型輕型
|
/
|
2,000
|
2,000
|
電動(輔助)自行車
|
/
|
900
|
900
|
3
|
淘汰老舊機車換購七期燃油機車
|
5,000
|
3,000
|
8,000
|
總計10,000輛
|
4
|
淘汰二行程機車
|
/
|
1,000
|
1,000
|
總計2,250輛
|
5
|
淘汰二行程機車宣導報廢獎勵金(機車業)
|
/
|
500
|
500
|
總計2,020輛
|
補助種類
|
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
|
臺南市政府
|
合計
|
臺南市政府 補助數
|
偏遠地區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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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老舊機車 換購電動二輪車
|
重型
|
5,000
|
12,000
|
17,000
|
總計25輛
(30萬)
|
輕型
|
3,000
|
12,000
|
15,000
|
小型輕型
|
3,000
|
8,400
|
11,400
|
電動(輔助)自行車
|
3,000
|
4,500
|
7,500
|
2
|
新購 電動二輪車
|
重型
|
/
|
8,000
|
8,000
|
總計50輛
(40萬)
|
輕型
|
/
|
3,000
|
3,000
|
小型輕型
|
/
|
3,000
|
3,000
|
電動(輔助)自行車
|
/
|
900
|
900
|
3
|
淘汰老舊機車換購七期燃油機車
|
5,000
|
3,000
|
8,000
|
總計50輛
|
4
|
淘汰二行程機車
|
/
|
1,000
|
1,000
|
總計25輛
|
補助種類
|
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
|
臺南市政府
|
合計
|
臺南市政府 補助數
|
中低收入戶
|
1
|
淘汰老舊機車 換購電動二輪車
|
重型
|
5,000
|
15,000
|
20,000
|
總計25輛
(37.5萬)
|
輕型
|
3,000
|
15,000
|
18,000
|
小型輕型
|
3,000
|
10,500
|
13,500
|
電動(輔助)自行車
|
3,000
|
6,000
|
9,000
|
2
|
新購 電動二輪車
|
重型
|
/
|
10,000
|
10,000
|
總計50輛
(50萬)
|
輕型
|
/
|
4,000
|
4,000
|
小型輕型
|
/
|
4,000
|
4,000
|
電動(輔助)自行車
|
/
|
900
|
900
|
3
|
淘汰老舊機車換購七期燃油機車
|
5,000
|
8,000
|
13,000
|
總計50輛
|
4
|
淘汰二行程機車
|
/
|
2,000
|
2,000
|
總計25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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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本府109年1月6日府環空字第1090061722A號自本府109年4月8日府環空字第1090065667號公告施行日停止適用。
2.本補助方案字修正公告日施行,補助受理期限至110年1月10日止。
3.申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款,無限額規定。
4.臺南市政府各項補助預算得視申請概況互相流用。
5.申請補助者需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資格,申請臺南市加碼補助者需符合本府公告所訂補助資格。
6.經濟部工業局補助電動機車為5,100元至7,000元,型號詳細補助金額請以其網頁公佈為主。
7.經濟部工業局費用不含電池芯及其負極材料等國內產製之額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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